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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8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840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秋红,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秋红;被告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15万元归她所有;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3日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存在生理缺陷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8月离家出走,双方自此分居,遂起诉离婚。被告翟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13日在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执,2017年8月,原告张某某离家出走未归,双方自此分居至今。现原告自觉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起诉离婚,被告翟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理由,庭审调解不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均系再婚,人到中年组成家庭实属不易,理应珍惜家庭生活,共同为幸福生活而努力。现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以致不睦,但并无原则性分歧,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相互关心,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婚姻关系仍能继续维持,幸福生活指日可待,原告张某某现诉请离婚不具备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