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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8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江津油溪镇津辉租赁站与杜治国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津油溪津辉租赁站,杜治国,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470号原告:江津油溪津辉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大坡村。负责人:杨绍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光明,重庆市江津区油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杜治国,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北山支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11629390B。法定代表人:黄代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家安,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忠县,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虎,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津油溪津辉租赁站诉被告杜治国、被告重庆市雅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津油溪津辉租赁站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津油溪津辉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津油溪津辉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江津油溪津辉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邓亚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智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