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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纪金国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金国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刑初10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金国,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重庆市巫山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金国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柳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金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6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纪金国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汇太西路现代城楼下有线电视服务站附近路段,持水泥块、酒瓶等无故砸烂停放在路边的六台小车的挡风玻璃(经鉴定,被毁坏的汽车修复价值为人民币6872元),后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归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纪金国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纪金国否认控罪,辩称其只是路过本案的现场,并未砸烂停放在路边的小车的挡风玻璃。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纪金国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汇太西路现代城楼下有线电视服务站附近路段,持水泥块、酒瓶等无故砸烂停放在路边的六台小车的挡风玻璃(经鉴定,被毁坏的五台汽车修复价值为人民币6872元),后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纪金国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归案。3、被告人纪金国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的现场情况,现场5辆汽车的挡风玻璃呈破碎状或爆裂状,在车辆浙J×××××后排方位上提取一块水泥砖块,现场照片可见涉案车辆后方有一堆玻璃瓶。4、穗增价认定【2017】7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五辆小汽车更换挡风玻璃及防爆膜费用共计人民币6872元。5、被害人常某的陈述:2017年5月25日13时许,我将我的小车停放在现代城有线电视服务站附近路段,直到次日早上10时许,我准备用车时,在场便有公安人员告诉我小车被砸了。之后,我便过来派出所报案。我被砸小车是一辆白色的本田思域小车,车牌苏M×××××,我的小车前挡风玻璃被砸,损失约人民币1000多元。经辨认,其指认了被砸小车的照片。6、被害人许某的陈述:2017年5月25日22时许,我将小车停放在现代城有线电视服务站附近路段。5月26日13时45分许我发现我的小车被砸了。我被砸小车是一辆黑色的丰田卡罗拉小车,车牌闽B×××××,我的小车前挡风玻璃被砸,损失约人民币1000多元。经辨认,其指认了被砸小车的照片。7、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2017年5月25日08时许,我将小车停放在现代城有线电视服务站对面的马路边。5月26日1时许,现代城小区的保安电话给说,我所停放的小车被砸坏了。之后,我便出来看,发现我的小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坏了。我被砸的是一台银色丰田花冠牌子小轿车,车牌是粤A×××××,损失大约800元。经辨认,其指认了被砸小车的照片。8、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2017年5月25日22时许,我将车停放在新塘镇汇太西路现代城楼下有线电视服务站对面路段。5月26日早上8时许,我下来取车时,发现车尾的后挡风玻璃被人砸烂了。我被砸的小汽车是一辆东风日产牌小汽车,车辆型号为EQ7250AC,车牌号为浙J×××××,黑色,发动机号为107471M,车架号为GBFIDEOOAR010766,该车于2011年4月份购买,车主是我老婆李海英,更换后挡风玻璃及贴膜共花费1200元。经辨认,其指认了被砸小车的照片。9、被害人霍某1的陈述:2017年5月24日10时许,我将车停放在新塘镇汇太西路现代城楼下有线电视服务站对面路段。5月26日早上9时许,我下来取车时,发现车头的前挡风玻璃被砸烂了。我被砸的小汽是一辆起亚牌小汽车,车辆型号为YQZ7162A,车牌号为粤A×××××,黑色,发动机号为G4ED62015212,车架号为LJDDAA22060041464,该车于2006年9月份购买,车主为我本人。更换前挡风玻璃及贴防爆膜的修复费用约1000元。经辨认,其指认了被砸小车的照片。10、证人林某的证言:我是博奥酒吧的员工,我们博奥酒吧是在现代城新塘有线电视服务站旁边。2017年5月26日0时30分许,因为酒吧没什么客人了,我便和李某3在酒吧门口处休息。这时,我听砸玻璃的声音,我便看了一下对面,发现一名男子在砸停在对面小汽车的玻璃,我当时便走过去,李某3没有跟着我就在原地,我走过去看到一个穿深色衣的男子沿着围墙边走过来,一边走一遍捡起地上的砖头或者酒瓶之类的砸向路边停靠的汽车玻璃。我看了他连续砸了三台车后,我便赶紧回来找物业的电话通知物业过来处理,等我打完电话之后,该男子就往水会方向走,没多久便有物业保安班长从水会方向过来找我,我看到那名砸车的男子也在那边,我便和物业的人说了。后来,他将该男子抓住并报警处理了。砸车的是一名穿深色短袖的男子,身形较瘦,长发,年纪约30多岁,身高约165CM。该男子就是捡地上的东西砸的,有砖头,还有啤酒瓶之类的。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纪金国就是砸车的男子。11、证人李某3的证言:2017年5月26日凌晨0时30分许,因为当时博奥酒吧没有什么客人,我便和同事林某在酒吧门口聊天。突然我看到离我们10米远处有一名头发比较长的男子在捡起地上的东西,砸向停在新塘电视服务站的附近路段的小车挡风玻璃,我看到该男子好像有点问题。林某一边打电话通知现代城物业保安,一边走上前看,见该头发比较长的男子砸了有五六辆小车后,然后该名男子往水会方向走。这时,现代城的保安从水会方向过来,我们将该砸车男子抓获,并报警处理了。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纪金国就是砸车的男子。12、证人仇某1证言:2017年5月26日0时30分许,我在值班室接到博奥酒吧员工的电话,他说有一名男子在有线电视服务站对面那里用东西砸路边的小汽车。我听到之后便从地下停车场出去,走到有线电视那边见到博奥酒吧的员工,该员工说是我后面的一个男子砸的玻璃,我便过去抓住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很配合我,直接蹲在地上。后来,我看到路边六台小汽车的玻璃被砸了,我便报警处理了。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纪金国就是于2017年5月26日0时40分许在新塘镇现代城新塘有线电视服务站对面路段被抓获的男子。13、证人郑某1证言:5月26日凌晨,接到巡逻的领班仇某1呼叫,说有人砸车。我马上跑上来,当时路边没有其他人,只有1名长发男子在路边走着,我便叫其停住,仇某1说那个男子是砸车的人,但当时他不承认。我们没看到嫌疑人砸车,是博奥酒吧的员工看到的。经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纪金国就是其抓获的男子。14、被告人纪金国供述:我没有砸车的行为。2017年5月25日晚上,我自己在增城新塘到处流浪,在垃圾桶捡东西吃,当我走到有限电视服务站附近的路上,有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先把我拦住,然后该男子又叫来了两名保安过来,白衣男子问我是不是我砸的车。我说没有,只是刚刚从这里经过,捡了几根香烟,最后警察来了把我带走。我看到三辆汽车的挡风玻璃被砸了,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都有被砸的痕迹,被砸的汽车其中有黑色的,当时有一名被砸汽车的车主在,一名保安问车主是不是我砸的,车主说不知道。我当晚穿一件黑色短袖,一条绿色短裤,一双白色布鞋,我留长头发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关于被告人纪金国提出其并未砸烂小车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林某、李某3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纪金国使用砖头或者酒瓶等砸烂在路边停靠的汽车玻璃,且该2名证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证人仇某1、郑某1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纪金国是在现场被抓获的;多名被害人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的车辆的损害程度;综上,本案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随意砸坏被害人的车辆,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纪金国提出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纪金国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金国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金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伯昌人民陪审员  刁泽锋人民陪审员  赖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蕾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