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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会与刘婷婷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刘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3516号原告:刘会,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清河乡沙尖村11组。被告:刘婷婷,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号**栋*单元****号。原告刘会诉被告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国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斯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