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叠彩区顺景花木场、王雪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叠彩区顺景花木场,王雪明,永福县芷欣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叠彩区顺景花木场,住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上阳家村***号。被执行人王雪明,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永福县芷欣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永福县罗锦镇岭桥村水洞头屯江背。法定代表人王雪明。本院在执行叠彩区顺景花木场申请执行王雪明、永福县芷欣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雪明、永福县芷欣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叠彩区顺景花木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6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7)桂0326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明权审 判 员 陈教三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七年时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邓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