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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海东、章君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海东,章君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0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东,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君义,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广勇,台儿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徐海东因与被上诉人章君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徐海东在一审诉讼中提交了单方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使用,章君义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其后,一审法院技术室出具了因徐海东提供的材料不全,无法做出鉴定的退卷函。一审法院未进一步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向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释明提交相关鉴定材料;在未有其他有效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迳行认定从该院技术室关于鉴定的意见可见,徐海东所提交的单方鉴定结论在其提供不出完全材料的情况下是无法鉴定得出的,徐海东单方鉴定结论不具合法性不予采纳,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徐海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邹 枫审判员 朱东徽审判员 邵明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