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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太原市芮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芮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519号原告:太原市芮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兰岗东梁。法定代表人:李宝峰,董事长。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浦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53号。法定代表人:郭文山,董事长。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滨河东路(南)滨东花园2号楼1803室。负责人:刘建华,经理。原告太原市芮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太原市芮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芮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芮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257元,减半收取7628.5元,由原告太原市芮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玮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张桂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于振江书 记 员 梁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