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付华与方海东、北京汇丰装饰丰宁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华,方海东,北京汇丰装饰丰宁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3497号原告:付华,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朱丽,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海东,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北京汇丰装饰丰宁店,地址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老北大桥桥北路东100米。负责人:方海东,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华诉被告方海东、北京汇丰装饰丰宁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汇丰装饰丰宁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华撤回对被告北京汇丰装饰丰宁店的起诉。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炜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