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大祥与孙成权、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祥,孙成权,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4083号原告:李大祥,男,汉族,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四川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孙成权,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2号房屋。法定代表人:李俭华。原告李大祥诉被告孙成权、四川集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李大祥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27元,但原告李大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李大祥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大祥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金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