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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庆林与贾桂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庆林,贾桂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罗庆林,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海拉尔工务段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贾桂山,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庆林与被执行人贾桂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贾桂山有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罗庆林同意扣留被执行人贾桂山的工资收入,直至扣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5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丹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