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尹云凤与哈尔滨百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石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云凤,哈尔滨百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22号申请执行人:尹云凤,女,1958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哈尔滨百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法定代表人:杨冬青,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石勇,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云凤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百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40万元、执行费164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少量存款,本院依法进行网络冻结,因不足以偿还欠款暂无法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暂无法处置,车辆部门无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