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戴桂英因与被告康财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桂英,康财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民初1423号 原告戴桂英。 被告康财香。 原告戴桂英因与被告康财香赡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桂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桂英自愿撤回对被告康财香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桂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戴桂英负担。 审 判 长 郭朋程 人民陪审员 向 佳 人民陪审员 许 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旷诗雪 校对责任人:郭朋程 打印责任人:旷诗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