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6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齐井发与齐涛、齐瑛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井发,齐涛,齐瑛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6073号原告:齐井发,男,193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现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迪,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014122。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园园,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620008。被告:齐涛,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现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齐瑛,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现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齐井发诉被告齐涛、齐瑛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耿爱敏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齐井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井发撤回对被告齐涛、齐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齐井发负担。审判员 耿爱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