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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执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市金乃源果品冷藏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烟台市金乃源果品冷藏有限公司,栖霞市富冠果品专业合作社,王玉翠,丁冬冬,周建国,刘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6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被执行人烟台市金乃源果品冷藏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栖霞市富冠果品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王玉翠,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丁冬冬,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周建国,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刘淑平,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烟台市金乃源果品冷藏有限公司、栖霞市富冠果品专业合作社、王玉翠、丁冬冬、周建国、刘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建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建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2×××79账户存款6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春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