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行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柘城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柘城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行初366号原告李建华,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聪慧,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柘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柘城县城关镇人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路标,职务县长。委托代理人史长兵,柘城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建华因不服被告柘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建华以与被告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柘城县人民政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审判长  冯明审判员  牛杰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