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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9民初1665号原告:张海军,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1628594C。负责人:武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颖,该公司职员。原告张海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一、车辆修理费4560元、施救费200元,共计476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4日16时10分,我驾驶京P×××××小型轿车沿新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万全区孔家庄镇新华街万全宾馆路段左转弯入万全宾馆时,与沿新华街由东向西赵联国驮带李艳玲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联国、乘车人李艳玲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亊故。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6月5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联国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京P×××××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险一份。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宜未达成协议,无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4日16时10分,原告张海军驾驶京P×××××小型轿车沿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新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万全宾馆路段左转弯入万全宾馆时,与沿新华街由东向西赵联国驮带李艳玲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联国、李艳玲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亊故。此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联国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原告在张家口市达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车辆进行了修理。原告张海军系京P×××××小型轿车的所有人,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44002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主张车辆修理费4560元,提供张家口市达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及维修结算单各一份,被告认可定损4560元;主张施救费200元,提供万全县路安清障救援中心出具的发票一张。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票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与被告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保险车辆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且不存在免责事由,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海军车辆修理费4560元、施救费200元,共计47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芝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金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