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3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陶青明与王振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青明,王振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683号原告:陶青明,男,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振武,男,1956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青明与被告王振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青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青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青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