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丽明与被告天津市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第一份公司、大连凯锦商用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明,天津市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第一份公司,大连凯锦商用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869号原告:徐丽明,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涛,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第一份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曹一。被告:大连凯锦商用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袁嘉骅(WongCarWha)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明与被告天津市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第一份公司、大连凯锦商用设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4元,退回原告64元。审 判 长 付雯楠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子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