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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宜宾川南体育骨科医院与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川南体育骨科医院,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宾川南体育骨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1500590471995F。法定代表人何宾、院长。被执行人: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高坪苗族乡槐树村,组织机构代码:76995765-3。法定代表人:徐酉权,总经理。被执行人: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北环路29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78226276-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川南体育骨科医院与被执行人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长青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7)川1527执612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筠连县高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领取的煤矿关闭补偿费116389.64元(大写:壹拾壹万陆仟叁佰捌拾玖元陆角肆分整),因该款系行政统筹安排资金,尚未发放到位。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贵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