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四川省射洪川中建材有限公司与曲比支子、射洪伯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射洪川中建材有限公司,曲比支子,射洪伯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2652号原告:四川省射洪川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万林乡夏家大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175570333。法定代表人:林天德,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正果,系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安强,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曲比支子,男,1984年3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居民。被告:射洪伯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万林乡夏家大田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922MA6262841J。法定代表人:罗伯林,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四川省射洪川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曲比支子、射洪伯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射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射劳人仲案(2017)41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曲比支子已经于2017年10月12日以四川射洪川中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以射洪伯林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诉讼,案件编号为(2017)川0922民初2594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并入(2017)川0922民初2594号案件一并审理,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赵晓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