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3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成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平,邹超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3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何成平,男,汉族,1959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江家东巷*号。被执行人邹超良,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杨方村长长岭湾**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成平与被执行人邹超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5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何成平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2016)鄂070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7**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晓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侃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