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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3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成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平,邹超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3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何成平,男,汉族,1959年12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江家东巷*号。被执行人邹超良,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杨方村长长岭湾**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成平与被执行人邹超良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5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何成平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2016)鄂070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7**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晓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侃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