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林、谢中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林,谢中华,沈素梅,谢学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中原路5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6771-8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林,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谢中华,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沈素梅,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谢学钦,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林、谢中华、沈素梅、谢学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皖128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林、谢中华、沈素梅、谢学钦发出了执行案件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款74716.39元、执行费1021元,并命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向本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另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张林、谢中华、沈素梅、谢学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李 魁审判员 应学华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