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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店新南海包装材料商行与孙艳丽、郭训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店新南海包装材料商行,孙艳丽,郭训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5063号原告:张店新南海包装材料商行,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前南定村。法定代表人:孔凡花,经理。被告:孙艳丽,女,汉族,1985年5月9日生,现住周村区。被告:郭训海,男,汉族,1983年11月10日生,现住周村区。原告张店新南海包装材料商行与被告孙艳丽、郭训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店新南海包装材料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保全费130元由原告张店新南海包装材料商行负担。审判员  张学敬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