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宝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绿宝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卢文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绿宝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罗时坤,该公司董事长。四川锦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宝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8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绿宝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6863.18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