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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立巍与姚丽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巍,姚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巍,女,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长春市临河街。被执行人姚丽英,女,汉族,1970年7月29日生,住长春市人民大街。申请执行人杨立巍与被执行人姚丽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6)吉0191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聂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逄千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