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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佘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佘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佘某5860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陈某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时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