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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丁双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双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14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双雄,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洪洞县,文盲,户籍地山西省洪洞县。2017年6月7日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不投送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双雄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双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丁双雄在北京市丰台区临泓路深蓝宇通网吧包间内,趁被害人魏某睡着不备,窃取被害人魏某放于网吧包间桌上的iphone7手机1部,后被告人丁双雄将被盗手机转卖。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60元。被告人丁双雄于2017年6月11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手机未起获,违法所得人民币135元被起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双雄在开庭���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陈述,证人李某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上网记录,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双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双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双雄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双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丁双雄退赔人民币三千九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三、随案移送人民币一百三十五元并入本判决第二项执行。四、随案移送手机SIM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存档。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隗合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