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祝XX与尚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XX,尚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01民初432号原告:祝XX,女,35岁,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尚XX,男,43岁,住乌鲁木齐市。原告祝XX与被告尚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祝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祝XX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颖人民陪审员 杨 林人民陪审员 郭新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慧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