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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与李雪林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0执642号移送执行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雪林,男,汉族,1986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关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李雪林罚金[(2017)渝0240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应罚金10000.00元。由审判员马龙实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雪林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0执6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马 龙审判员 马玉琴审判员 谭新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