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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执1805号

蔡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某某,魏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1805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本院在执行蔡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魏某某发出(2017)苏1023执180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某某履行本院(2017)苏1023民初24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某某所有的坐落在扬州司徒庙东路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陶 健

审判员 杨爱成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富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