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23执1805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女,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本院在执行蔡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魏某某发出(2017)苏1023执180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某某履行本院(2017)苏1023民初24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魏某某所有的坐落在扬州司徒庙东路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陶 健
审判员 杨爱成
审判员 李洪庆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富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