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平申请执行乌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平,乌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朱平,男,住康巴什。被执行人:乌敦,女,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朱平与乌敦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东民初字第6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6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吕永春审判员 赵岗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