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7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博信通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博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代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4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博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6号14层1423室。法定代表人:贾鹏飞,总经理。被执行人代雄飞,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申请执行人北京博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雄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18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代雄飞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博信通商贸有限公司15000元(被告代雄飞以之前向原告北京博信通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的货物来抵,要求退还货物状态不影响二次销售,退还货物所抵价格以出库单价格为准,退货截止日期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之前);二、如被告代雄飞未如期退货抵扣全部欠款,原告北京博信通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北京博信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天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博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代雄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代雄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代雄飞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代雄飞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博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代雄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博信通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74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