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牛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637号原告:牛某,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牛某与被告张亮鱼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牛某于2017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以已经与被告张亮鱼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武世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