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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牛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637号原告:牛某,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牛某与被告张亮鱼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牛某于2017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以已经与被告张亮鱼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武世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