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阳建松与曾必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阳建松,男。被执行人曾必群,男。你们双方已履行了(2016)湘1322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申请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50元,实际执行费用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立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