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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阳建松与曾必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阳建松,男。被执行人曾必群,男。你们双方已履行了(2016)湘1322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另收取申请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50元,实际执行费用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立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