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9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邹环英与王万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环英,王万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9民初1627号原告:邹环英,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福县。被告:王万夫,男,成年人,汉族,经商,住安福县。原告邹环英诉被告王万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环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万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2666元(按年利率20%自2016年2月17日计算至2017年9月17日),合计:52666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2009年2月17日,被告王万夫以建房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邹环英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年息8000元。后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金,但每年均会向原告支付利息,并就4万元借款重新出具一张新的借条。2016年2月17日,被告就4万元本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到邹环英现金肆万捌仟元正,借期一年归还(注包括利息)是实借款人:王万夫2016年2月17号”。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条予以证实。裁判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王万夫出具给原告邹环英的借条为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借条中所记载48000元包括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8000元,因被告未到庭主张8000元为本金,且被告在借条中注明包括利息,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4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利息为8000元,即以年利率20%计息,故对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0%自2016年2月17日开始计息至借款还清日止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万夫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万夫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邹环英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0%自2016年2月17日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7元,由被告王万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小凤人民陪审员  管淑红人民陪审员  黄冬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锦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