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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正初与被执行人邵东欣欣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刚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初,邵东欣欣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初,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书文,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邵东欣欣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刚。被执行人陈志刚,男,1971年5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方正初与被执行人邵东欣欣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66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邵东欣欣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正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邵东欣欣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方正初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邵东欣欣荣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正初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芃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