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柴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2369号原告: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959258076),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66-6号。法定代表人:欧立志,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涛,男,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柴波,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柴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柴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20元,减半收取计6210元,由原告宜昌新首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南萱书 记 员 谈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