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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君、赵雪艳等与兴仁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君,赵雪艳,兴仁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第3236号原告:朱君,男,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华,兴仁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雪艳,女,1988年11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址同上。被告:兴仁县中医院,住所地: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环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温玉波,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厚文,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君、赵雪艳诉被告兴仁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雪艳未到庭。原告朱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雪艳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也未及时向本院提出说明或确认委托关系,应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朱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赵雪艳按撤诉处理,准许朱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朱君、赵雪艳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 柱审 判 员  罗宁和人民陪审员  韦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玉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