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与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执63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5号首、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509780X。负责人石岚。委托代理人梁冠斌,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健业,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实业律师。被执行人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南丰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462578149。代表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梁宇斌,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桥侧广大酒店内之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952523W。代表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梁宇斌,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国新,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诉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国新票据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归还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163105.47元;二、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国新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4778.63元,由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国新共同负担。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5275884.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及佛山财产查控网调查被执行人陈国新的财产线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陈国新有银行存款16602.67元,其名下有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敦厚村北区牛栏桥13号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58街区东海花园9#楼地下层汽车位C373#房地产,除此以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扣划上述银行存款,并用于支付(2017)粤06执635号案部分执行费。上述房地产被本院另案处置,故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外,被执行人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院已中止对其强制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此外,本院亦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国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广东广大电缆有限公司、广东广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且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执6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郑振康执行员 冼富元执行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佩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