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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745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庆丰北街666号。法定代表人贾国栋。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开发区人民西路78号法定代表人:王玖宏。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申请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于2017-10-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