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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11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高玉珍,窦俊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11执异42号异议人: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葛志军,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高玉珍,女,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窦俊发,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查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异议一案过程中,异议人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请求撤销执行异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阳泉市郊区河底镇河底村村民委员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新河审 判 员  赵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俊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肖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