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宏与于春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于春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周宏,男,汉族,打工。委托代理人:曾荦荦,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春松,男,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我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宏与被执行人于春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藏01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于春松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于春松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我院已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但至今未收到回复;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于春松纳入到失信人员名单当中。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案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本案执行情况且将我院调查结果供其查阅,申请执行人查阅完我院调查相关回执,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于春松其他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人身下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我院就该案未执行到位的案款标的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于春松人身下落或申请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才旺格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