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耿海威与朱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海威,朱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209号申请执行人耿海威,男,汉族,1983年10月25日生。被执行人朱福辉,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生。本院在执行耿海威与朱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是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手续;二是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已冻结;三、被执行人朱福辉名下无车辆;四、申请人暂无新的财产证据提供,根据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执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发兵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人民陪审员 范前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