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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5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政、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褚渝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政,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褚渝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040号原告:王政,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王政。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友伟,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渝镇,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王政、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褚渝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政、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向本院撤回本案全部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政、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政、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政、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佳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