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遂得与秦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遂得,秦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杨遂得,男,194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执行人:秦云清,男,194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申请执行人杨遂得与被执行人秦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3)浠民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云清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遂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4日,本院作出(2015)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43号执行裁定,以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秦云清有���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遂得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杨遂得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秦云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秦云清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遂得支付借款本金2733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逾期后被执行人秦云清未予履行。2、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秦云清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秦云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到被执行人秦云清住所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秦云清有可供执行房地产财产的线索。4、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秦云清进行了调查,其自述身患多种疾病,于2016年做了心脏支架手术。并承诺自2017年8月底起,每两个月还款2000元。2017年8月底,被执行人秦云清依约履行了2000元义务款,该款项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杨遂得。5、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秦云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杨遂得,申请执行人杨遂得表示接受秦云清承诺的还款方式,应视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三条第8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学 平审判员 闵敢审判员余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崇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