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1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47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案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22589元、受理费198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同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费238元本院已扣缴。本院认为,(2017)粤0307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8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307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黎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赖乾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