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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执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肖庆杰、肖日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庆杰,肖日济,陈芳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5执219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速裁庭。被执行人:肖庆杰,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肖日济,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陈芳接,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大田县惠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肖庆杰、肖日济、陈芳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25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6519元,减半收取计3259.50元,由肖庆杰、肖日济、陈芳接负担2728元,由大田县惠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31.50元。因肖庆杰、肖日济、陈芳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速裁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肖庆杰、肖日济、陈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肖庆杰、肖日济、陈芳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大田县惠通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25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25执988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25执988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25执2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勤模人民陪审员  蒋承伟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颖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