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民初5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骏与刘双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骏,刘双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5281号原告:张骏,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刘双翠,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骏诉被告刘双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张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骏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张骏负担。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