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5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安举与吉林省远大汽贸有限公司、彭儒玉、孙秀萍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安举,吉林省远大汽贸有限公司,彭儒玉,孙秀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5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安举,住所地榆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远德,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远大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正阳小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X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鹿聃,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彭儒玉,住所地榆树市组原审第三人:孙秀萍,住所地榆树市。上诉人王安举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远大汽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彭儒玉、孙秀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民初38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吉林省远大汽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姜晓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