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7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吴忠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756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吴忠贤,男,侗族,1995年8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从江县。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吴忠贤抢劫、抢夺、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吴忠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因被执行人吴忠贤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吴忠贤的银行存款585.11元,并将上述款项转交罚金。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吴忠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吴忠贤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尚 谦执行员 欧阳余国力执行员 邱 靳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淑 仪 关注公众号“”